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載明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新臺幣90,000元與存證信函請求「管理費」新臺幣81,000元,金額及請求事實理由均不符,請再陳明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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