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文傑 律師即被繼承人 朱忠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6年7月2日起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朱忠和於民國85年4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5年4月8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作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朱忠和於85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6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5年4月19日起至105年4月19日止共20年,利息依聲請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9.35計算,嗣後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繳付,借用後分240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上開借款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然僅繳息至95年7月28日,共積欠本金144,550元,及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上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經催討,迄未付清。詎料債務人朱忠和於95年2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朱忠和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產品利率查詢、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月3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麻園││580│建│││558.0│320/10000││├──┼───┼────┼────┼────┼───────┼─┼──┼──┼──────┼──────┼───┤│002│新竹縣│竹北市│麻園││580-7│建│││27.0│226/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37│新竹縣竹│麻園段│鋼筋混凝│二層:│││││52.22│陽台│7.67│平方公│全部│││││北市麻園│580地號│土造五層│52.22││││││││尺││││││29之20號││樓房│││││││││││││││2樓│││││││││││││││││││││││││││││││├──┴──┴────┴────┴────┴───┴───┴───┴───┴───┴───┴────┴───┴───┴───┴───┤│共用部分:麻園段161建號:面積694.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