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8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白欽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
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