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原告桃園市復興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鴻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03元(含請求金額143,628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6月25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件: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