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請人 洪才仁 代理人 顏麥蘭 相對人 洪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變雖設籍彰化縣○○鎮○○里○○巷0號,惟其因進行二次寬關骨手術,目前由聲請人照顧,長期居住於臺北市○○區○○里○○路○○○號4樓,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情,有聲請狀、相對人之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變實際居所地在臺北市,另聲請人亦請求移轉管轄,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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