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六六七八九0─0││壹│壹佰貳拾││││││││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