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岡國
李志勇洪文正顧致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965號、95年度偵字第21340號、95年度偵緝字第1470號)暨追加起訴(96偵字第8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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