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錫文 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王素蓁 即 王素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錫慶
王品淵 卓莉蓁 卓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3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