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被告 黃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226,22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25頁),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