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劉鍾銀 代理人 劉早順 被告 王世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