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馮祖芳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複代理人 紀伊婷 律師反訴被告 張素蘭
游美嬌
徐麗惠 吳麗華 游采蓉 薛鈴娜 廖吳素英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伶華 反訴被告 李紫怡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薔樺
李俊儀 訴訟代理人 李文蒼
黃薔樺反訴被告 賴品蓁 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佳陵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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