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八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 律師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著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查本件上訴人涉嫌侵占一案,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並原審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為第二審論處上訴人業務上侵占罪刑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八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死亡,此有私立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出具之戶籍謄本附本院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