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勝、王傑、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一項第3款參照)。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為「 華裕勝 、 王裕傑 」或「華勝、王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