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世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7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世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世杰(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7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經寄送至被告之住居所即臺北市○○區○○○路○○○巷○○號及彰化縣○○市○○路○段○○○巷○○號,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乙情,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而本件刑事聲明上訴狀雖於1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惟上訴狀內僅載明「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部分為...,理由...。」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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