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2號附民原告 蘇保吉 附民被告 黃群瑋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投金簡字第8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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