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蘇梅桂 代理人 馮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1214400000002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10562550000003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4381100000004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0005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2240006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617880000007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4340008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14587330000009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18790010金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68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