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820,000元│NK0000000│95年4月20日│││司甲○○│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2│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300,000元│NK0000000│96年1月3日│││司甲○○│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