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3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補:查,被告於民國9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54號判決確定,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未滿5年,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