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金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強、普│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三點│││500000│暉實業有限│2月28日起│月28日止│一九五│││0元│公司、賴麗├──────┼──────┼───────┤│││梅│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月29日起││一九五│├──┼───┼─────┼──────┼──────┼───────┤│002│美元15│陳志強、普│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五點│││0660元│暉實業有限│2月28日起│月28日止│一五││││公司、賴麗├──────┼──────┼───────┤│││梅│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月29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強、普│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500000│暉實業有限│1月29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0元│公司、賴麗│││利率百分之十,││││梅│││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美元15│陳志強、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0660元│暉實業有限│月29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公司、賴麗│││利率百分之十,││││梅│││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
一、緣債務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前為營運週轉及購料需要,於民國102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陳志強、 賴麗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1)活期放款借據額度5,000,000元(2)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5,000,000元及(3)進口融資放款借據契約美金壹拾柒萬元或等值其他外幣,共三項,又其中(2)(3)項額度動用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000元,額度共計新臺幣壹仟萬元整,期限自102年8月28日起至103年8月28日止。在該期限及額度內,相對人得憑約定方式及文件向聲請人依各借據條款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得分筆申請動用額度,每筆撥貸後最長還款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到期還清本金,並約定有融資、還款方式、利息及違約金之計收……等。
二、詎料債務人普暉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僅清償至102年12月28日之利息,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000,000元暨美金150,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於民國103年1月24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迄今尚未解除,聲請人爰依雙方所簽訂放款借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聲請人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逕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000,000元暨美金150,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派員訪催及函催後皆未果,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務人陳志強、賴麗梅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證,茲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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