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王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忠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15日至139年9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王忠和於①94年11月14日②97年3月24日③97年3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24,000元②150,000元③1,147,108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9年9月19日②109年9月19日③109年9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1年3月14日②101年2月19日③101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6,930元②109,622元③838,1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活儲明細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案件基本資料等影本各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20-10│建│1064.00│1000分之2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81│台南市東區富│台南市東│6層樓房│74│74│平│全部│││04│農街一段36巷│區虎尾寮│鋼筋混凝│.7│.7│方│││││18號│段520-10│土構造│9│9│公││││││地號││││尺││├──┴─┴──────┴────┴────┴─┴─┴─┴───┤│共有部分:虎尾寮段8146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