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債權人高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雄 債務人 郭育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豬隻代宰費新臺幣267,24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106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06年9月22日民事補正狀僅提出欠繳106年1-5月外運明細表,未提出其餘請求之債權文件,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金額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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