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蕭月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冠伶┌───────────────────────────────────────────────────┐│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淑菁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6,800元│GE0000000│99年10月31日││││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