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瑞美
李承錦
一、債務人郭瑞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郭瑞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承錦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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