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卓春成┌────────────────────────────────────────────────────┐│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95年7月10日│60,228元│AB0000000││││司 郭榮三 ││││││├──┼─────────┼─────────┼───────┼─────────┼────────┼──┤│002│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95年7月10日│180,000元│AB0000000││││ 司郭榮三 ││││││├──┼─────────┼─────────┼───────┼─────────┼────────┼──┤│003│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95年7月10日│180,000元│AB0000000││││司郭榮三││││││├──┼─────────┼─────────┼───────┼─────────┼────────┼──┤│004│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95年7月10日│200,000元│AB0000000││││司郭榮三││││││├──┼─────────┼─────────┼───────┼─────────┼────────┼──┤│005│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95年7月10日│55,004元│AB0000000││││司郭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