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4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林士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