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0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許自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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