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34號聲請人 傅延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曉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趙曉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曉萍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普通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