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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