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巷15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伍台、電腦(含螢幕及主機
)叁台、電腦周邊電線壹箱、印表機壹台、計算機拾台、簽注單
肆拾肆張、倍數單伍張、告知單貳張、記帳單肆單、帳本壹本均
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賭博之犯意及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
年中旬起,提供其位於臺中縣○里鄉○○村○○路147之1
3巷15號之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供不特定
多數人以口頭或電話傳真方式簽注再由甲○○記載於簽單之
方式,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其賭博方式係從○一至四九號
四十九個號碼中,任意自選二個號碼、三個號碼、四個號碼
(即俗稱港式「二星」、「三星」、「四星」)或「特別號
」,參與賭博之人,每簽注乙組號碼需付賭金新臺幣(下同
)十元至一百元不等代價,賭客簽賭後,甲○○再將各賭客
所簽賭號碼與每週二、四之同日香港當期六合彩所開出之六
組號碼核對,如賭客所簽注之任二組、任三組或任四組相同
者為中獎,選中「二星」者,可得簽注金額五十七倍彩金,
選中「三星」者,可得簽注金額五百七十倍彩金,選中「四
星」者可得簽注金額七千倍彩金,選中「特別號」者,可得
簽注金額三十六倍彩金,如賭客未簽中,則簽注賭金悉數均
歸甲○○所有,甲○○即以此方式,連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
人,以簽選號碼方式對賭財物,並藉以獲利,而以賭博賴以
維生。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為警
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
,並扣得甲○○所有並用以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五台、電腦(
含螢幕及主機)三台、電腦周邊電線一箱、印表機一台、計
算機十台、簽注單四十四張、倍數單五張、告知單二張、記
帳單四單、帳本一本等物。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坦認不
諱,並有被告所有並用以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五台、電腦(含
螢幕及主機)三台、電腦周邊電線一箱、印表機一台、計算
機十台、簽注單四十四張、倍數單五張、告知單二張、記帳
單四單、帳本一本等物扣案足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所謂「聚眾
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而言,被告甲○
○雖採由賭客各別簽賭之方式主持六合彩賭博,然待各賭客
簽賭完畢,化零為整,仍可達成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
之目的,且依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36號解釋,意圖營利,聚
眾人之財物而為賭博,應依刑法第268條論科。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又被告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
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以該三罪,應
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再被告多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末查檢察官雖未
論及常業賭博罪部分,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間,為裁
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自應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與審理判決,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傳真機五台、電腦(含螢幕及主機)三台、電腦周
邊電線一箱、印表機一台、計算機十台、簽注單日十四張、
倍數單五張、告知單二張、記帳單四單、帳本一本等物,為
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 陳明 在卷,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諭知沒收之宣告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