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信託財產上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欠明瞭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