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28號  

上訴人 張順良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林麗雲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05元,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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