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許凱茜 胡政雄 索和瑲被告 陳家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前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損害其債權,依據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767條、第24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訴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行使撤銷權,而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因此,該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即為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次查鄰近系爭不動產之透天房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8萬3,000元元,有原告提出之實價登錄、成交行情查詢資料在卷可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即應為132萬1,910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320元後,尚應補繳1萬1,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