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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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博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建森
號 蘇永田
一、債務人蘇建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蘇建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永田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