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敏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陳敏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247,453元。㈡利息計算:⒈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⒉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419元。㈢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47,45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㈣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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