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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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 李玉萍 」署押共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因需款孔急,而欲以其所簽發之支票向乙○○借貸款項及支付先前借款之利息,然乙○○告知需以他人簽發之支票,或有他人背書之支票始同意借款或抵充利息。甲○○竟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至七月間,在不詳地點處,於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連續偽造其女「李玉萍」之署押共七枚,而連續偽造「李玉萍」背書之私文書,並均在其當時所任職之善化農會處,交予乙○○,而連續行使前開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李玉萍及乙○○。乙○○並因此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經李玉萍背書,而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支票支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八萬元(附表編號七所示支票係甲○○用以支付先前向乙○○所借貸款項之利息)。事後因如附表所示支票經乙○○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乙○○乃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起訴請求李玉萍清償票款,經李玉萍抗辯並未就附表所示支票背書,乙○○始悉上情。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及本院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時間密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分別僅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多次詐欺取財部分犯行,雖未據聲請意旨論及,然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並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是此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罪動機、手段、所得、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李玉萍」署押七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提示日││││(新台幣)│││├──┼──────┼─────┼────┼──────┤│一│94年8月13日│20萬元│AF003952│94年8月15日│├──┼──────┼─────┼────┼──────┤│二│94年8月20日│10萬元│AF003957│94年8月22日│├──┼──────┼─────┼────┼──────┤│三│94年8月25日│15萬元│AF003505│94年8月26日│├──┼──────┼─────┼────┼──────┤│四│94年8月31日│13萬元│AF003974│94年8月31日│├──┼──────┼─────┼────┼──────┤│五│94年8月31日│30萬元│AF003963│94年8月31日│├──┼──────┼─────┼────┼──────┤│六│94年9月8日│10萬元│AF003973│94年9月8日│├──┼──────┼─────┼────┼──────┤│七│94年8月25日│5萬元│AF00395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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