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核退偵字第59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九五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更㈠字第二六一號、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五九三號)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卷第一一七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前卷第一一六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暨電子磅秤、分裝袋、玻璃球、吸食器、注射針筒、殘渣袋、殘渣罐、壓模(詳如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五九三卷附九十四年保管字第二九四四號、二九四三號、二九四二號、五一○八號、五一一○號、九十四年度煙保字第四九八號、四九九號、五○○號、五○一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搜索扣押筆錄附表所示)分屬被告甲○○、 陳淑貞 、 吳炳揚 、 吳忞德 所有。茲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六一號判決內容意旨所示,上開扣押物品應由被告等人之施用案件處分,並為其各自施用案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或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於判決內容諭知免訴之附敘說明。查上列被告四人之施用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案判決確定(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七號案不起訴處分確定(陳淑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五號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吳炳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案判決確定(吳忞德)在案,惟因各該案件均於本案審結前即告確定,無從就此部分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聲請准許部分: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㈡經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其餘聲請駁回部分:㈠依刑法第四十條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是得依刑法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以違禁物為限。
㈡經查:就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偵查案卷,均查無附表二所示
之物相關檢驗報告。是該等物品是否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尚非無疑。又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四所示之物,衡酌其性質,亦非屬法律禁止私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所有或行使之違禁物。綜上所述,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依法均無從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表一:
┌──┬────────────┬───────────┐│編號│查扣時間/地點│扣案物種類暨數量││├────────────┼───────────┤││查扣物所有人│扣案物鑑驗報告│├──┼────────────┼───────────┤│一│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六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合計淨重1.76公克;含難│││ 安西 路四一五巷八號二樓│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四只)│││陳淑貞房間內│││├────────────┼───────────┤││陳淑貞│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0600││││09854號鑑定通知書影本│├──┼────────────┼───────────┤│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安西│淨重4.83公克;含難以析│││路四一五巷八號(含三樓及│離之外包裝袋二只)│││頂樓隔壁處)│││├────────────┼───────────┤││甲○○│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0600││││09855號鑑定通知│├──┼────────────┼───────────┤│三│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安西│淨重零點0.58公克;含難│││路四一五巷八號前之車牌號│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四只)│││碼○一八一-FB號自小客││││車內│││├────────────┼───────────┤││吳炳揚│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0600││││09857號鑑定通知書│├──┼────────────┼───────────┤│四│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六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0.23公克;含難以析離之│││安西路四一五巷八號二樓│外包裝袋一只)│││陳淑貞房間內│││├────────────┼───────────┤││陳淑貞│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0600││││09856號鑑定通知書│├──┼────────────┼───────────┤│五│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六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實秤毛重0.84公克;含│││安西路四一五巷八號二樓│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只│││陳淑貞房間內│)││├────────────┼───────────┤││陳淑貞│行政院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影本│├──┼────────────┼───────────┤│六│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包│││六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淨重3.864公克;含難│││安西路四一五巷八號前之│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六只)│││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吳炳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附表二:
┌──┬────────────┬───────────┐│編號│查扣時間/地點│扣案物內容││├────────────┤│││查扣物所有人││├──┼────────────┼───────────┤│一│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透明結晶一包(淨重1.8│││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安西│公克)│││路四一五巷八號(含三樓及││││頂樓隔壁處)│││├────────────┤│││甲○○││├──┼────────────┼───────────┤│二│同上│攪拌器一組內附之殘渣│││││├──┼────────────┼───────────┤│三│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殘渣袋一批內附之殘渣│││時許/臺北縣新莊市民安西││││路四一五巷八號二樓陳淑貞││││房間內│││├────────────┤│││陳淑貞││├──┼────────────┼───────────┤│四│同上│殘渣罐二十三瓶內附之殘││││渣│├──┼────────────┼───────────┤│五│同上│注射針筒四支內附之殘渣│││││├──┼────────────┼───────────┤│六│同上│安非他命玻璃球一顆內附││││之殘渣│└──┴────────────┴───────────┘附表三之一:
┌───────────────────────────┐│查扣時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查扣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含三樓及頂││樓隔壁處)││扣案物所有人:甲○○││(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一號││偵查卷第十二頁)│├──┬────────────────────────┤│編號│扣案物名稱暨數量│├──┼────────────────────────┤│一│電子磅秤一臺│├──┼────────────────────────┤│二│分裝袋一批│├──┼────────────────────────┤│三│注射針筒六十七支│├──┼────────────────────────┤│四│安非他命吸食器四組│├──┼────────────────────────┤│五│玻璃球十三顆│├──┼────────────────────────┤│六│塑膠鏟管四支│├──┼────────────────────────┤│七│攪拌器一組│└──┴────────────────────────┘附表三之二:
┌───────────────────────────┐│查扣時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查扣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二樓陳淑貞房││間內││扣案物所有人:陳淑貞││(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一號││偵查卷第十三、十四頁)│├──┬────────────────────────┤│編號│扣案物內容│├──┼────────────────────────┤│一│電子磅秤二臺│├──┼────────────────────────┤│二│分裝袋一批│├──┼────────────────────────┤│三│海洛因殘渣袋一批│├──┼────────────────────────┤│四│殘渣罐二十三瓶│├──┼────────────────────────┤│五│壓模一組│├──┼────────────────────────┤│六│注射針筒六支│├──┼────────────────────────┤│七│安非他命吸食器二組│├──┼────────────────────────┤│八│安非他命玻璃球一顆│├──┼────────────────────────┤│九│行動電話一具│├──┼────────────────────────┤│十│SIM卡一張│└──┴────────────────────────┘附表三之三:
┌───────────────────────────┐│查扣時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查扣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前之車牌號碼││○一八一-FB號自小客車內││扣案物所有人:吳炳揚││(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一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編號│扣案物內容│├──┼────────────────────────┤│一│分裝袋一批│└──┴────────────────────────┘附表三之四:
┌───────────────────────────┐│查扣時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十三時許││查扣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四百五十號(優加力加油站││廁所)││扣案物所有人:吳忞德││(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一號││偵查卷第二十頁)│├──┬────────────────────────┤│編號│扣案物內容│├──┼────────────────────────┤│一│行動電話一具│├──┼────────────────────────┤│二│SIM卡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