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聲請人 楊胤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芷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所載發票日及提示日是否有誤?(發票日與附表所示本票所載發票日不同,另早於發票日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號
聲請人 楊胤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芷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所載發票日及提示日是否有誤?(發票日與附表所示本票所載發票日不同,另早於發票日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