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湄婆宮 法定代理人 梁進榮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楊雨錚 律師被告 林港
黃柏 黃添財林和尚 林羿 林笑 黃萬得林等 洪茂全 林萬福 戴勝次 陳戴月英 王胡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32,042元(2129.66×9,800元×10÷13+608.42×2,800元×3÷4=17,332,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