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原告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資源 訴訟代理人 姜玉玲 上列原告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洪錫卿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被告 洪玉葉 之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本件原告主張洪玉葉對其負不當得利債務,然洪玉葉業已死亡,其債務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是原告之請求應係對公同共有債務為之,當由洪玉葉之繼承人全體共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洪玉葉之「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暨據此補正洪玉葉之「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即被告洪錫卿、 洪全辰 (原名: 洪世彥 )、 洪浚鑫 (原名: 洪豪駿 )、加計洪玉葉全體繼承人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