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先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
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漏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協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代判決書,而未製作判決書者,則基於同一法理,如有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當事人兩造協商合意之基礎及協商判決之本旨者,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3年
7月9日」之記載,顯係誤載,尚不影響於當事人兩造協商合意之基礎及協商判決之本旨,對於被告亦不致於發生不利益之影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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