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蘇嘉維
複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 黃琴貴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洪季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5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蘇嘉維
複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 黃琴貴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