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196號聲請人 柯直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柯直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若否,亦應具狀表明。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