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債權人 張育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①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②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㈣陳報請求金額9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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