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武原林子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 陳鐵魂 、陳四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子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及屏東縣○○鄉○○○○○000○○○○○000號調解書之法律關係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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