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88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告 馬麟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31頁、第48頁)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帳務編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約定,原告得按被告信用狀況,考量原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或風險損失成本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詎被告自107年8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8萬7169元之款項未清償(含本金8萬3213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3956元)。
㈡被告又於106年3月30日與原告簽訂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下稱系爭貸款約定書),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35萬5000元,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9固定計算,並分48期按月攤還月付金。 嗣兩造 於106年12月13日再簽訂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被告據此再向原告借貸52萬9000元,約定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99固定計算,並分36期按月攤還月付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是依系爭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58萬7013元之款項未清償(含本金55萬6202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萬713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月付金利息2萬98元)。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萬4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月結帳單及月付金試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8頁、第81至11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萬4182元(計算式︰8萬7169元+58萬7013元=67萬4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石珉千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被告應給付項目及│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其他項目││金額(新臺幣)││││├────────┼─────┼───────────┼───────────┤│信用卡8萬7169元│8萬3213元│自民國107年11月8日起│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遲延利││││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3956元。││││百分之15計算。││├────────┼─────┼───────────┼───────────┤│滿福貸個人信用貸│24萬441元│自民國107年11月8日起│1.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遲延││款58萬7013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利息:1萬713元。││││百分之4.99計算。│2.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月付金利息:2萬98元。│││31萬5761元│自民國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99計算。││├────────┴─────┴───────────┴───────────┤│共計:67萬418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