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92號聲請人 曾文照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冬立 死亡,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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