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陳保吉 被告 陳在珍
張月琴 上列被告陳在珍、張月琴,因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