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3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何昕嶬 (原名 何珮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2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95
年6月2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6月3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商銀)訂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持用所發行
之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嗣被告未依約清償
,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清償,又萬泰
商銀業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
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經確定為新台幣3,200元,應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