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142號債權人十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