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550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祥玉